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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宛城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打印本页】 【收藏本页】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17日 09:54 来源:

南阳市宛城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宛区环  罚决字〔 2017 〕第001

南阳市七彩虹涂料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410222196310271555                                   

地址:南阳市宛城区溧河乡王堂村董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 伟    15136689603            

本机关于 2017 8 31日对 南阳市七彩虹涂料厂涉嫌“未批先建”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涂料加工项目未经相关环保部门审批同意,擅自开工建设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南阳市宛城区环境监察大队已提供南阳市七彩虹涂料厂加工项目“未批先建”案件《调查询问笔录》一份、《现场检查(勘验)》一份、《现场勘查示意图》一份、现场照片及《调查终结报告》一份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宛城区环境监察大队提供的相关证据(如上),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   一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为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2017922日宛城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审议会议研究决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 责令立即停止生产;

2. 处一万元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银行(账号: 00000136376648710012  )。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  或者  南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宛城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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